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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省交易场所监管评价暂行办法

龍头社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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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易场所监管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交易场所监管,促进交易场所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鼓励交易场所脱虚向实,成为助力实体经济、推动海南经济发展的重要单元,夯实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基础,根据《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场所监管评价是指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式,建立指标评价体系,对交易场所经营管理的重大方面进行评分评级,并将评价结果运用到交易场所监管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依法经批设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大宗商品及权益类交易场所,不含仅从事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四条 交易场所监管评价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切实督促交易场所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循监管部门政策要求,将刚性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贯穿于监管评价工作之中,严控金融风险。

(二)分类监管原则。交易场所监管评价应区分交易场所的不同类别,实行分类差异化,反映各类交易场所的不同特点,评价应注重实际,注重实效,实现对交易场所的方向引导和发展促进。

(三)信息公开原则。交易场所监管评价应着重做好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的标准进行监管评价、以公开的数据进行客观评价、以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鼓励创新原则。交易场所监管评价应注重鼓励创新,推动交易场所积极发掘资源,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促进交易场所发展。

(五)正向激励与负向激励结合原则。交易场所监管评价结果应加强运用,结果优劣应直接对应奖惩,影响到交易场所的经营和后续监管,奖优罚劣,使交易场所监管评价成为交易场所监管的有力依据,推动交易场所规范发展。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五条 交易场所监管评价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从交易场所的公司治理、信息报送、合规性、持续经营、研发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价。

公司治理评价是指从交易场所的治理结构、决策规范性、管理制度、部门设置、财务管理等方面,对交易场所相关经营管理进行评价。

信息报送评价是指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交易场所按时按质按量规范完成报告(报表)等信息报送工作情况的评价。

合规性评价是指监管部门对交易场所从经营及交易的合规性、对会员及投资者的管理合规性、投诉处理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持续经营评价是指监管部门对交易场所从持续经营的一些指标方面进行评价,督促交易场所增强持续经营能力,防范风险。

研发创新评价是指监管部门对交易场所从研发创新的指标方面进行评价,督促交易场所加强研发创新,不断发展。根据本地交易场所实际情况,为鼓励交易场所研发创新,该项为加分项。

个性指标按交易场所各自所属大宗商品、金融资产、其他权益类,对应进行指标评价,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主要从交收方面进行评价,金融资产主要从风险控制方面进行评价,其他权益类根据其自身特点,从交收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六条 对于具体指标,按重要性和监管需要设置不同权重,并分别予以评分,具体指标设定及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监管政策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七条 交易场所监管评价每年度终了后进行。年度终了后,各交易场所应于3月底前将自评报告(附海南省交易

场所监管评价计分表)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交易场所监管评价,并可以通过要求申报资料、现场核查、约谈、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评价对象进行情况核实。

第九条 对各交易场所完成监管评价计分后,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监管评价结果,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四章  评价分档

第十条 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可有加分10分(产品研发创新)。评价结果分A、B、C、D四档,A档对应评价分90(含)-110分,B档对应评价分75(含)-90分,C档对应评价分60(含)-75分,D档对应评价分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新组建的交易场所,给予一年的监管评价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按正常评价结果确定。新组建的交易场所也可申请直接参加正常监管评价。对于个别经营出现临时性困难的交易场所,经申请可给予一年缓冲期,缓冲期内不参加评价,期满后正常开展监管评价。

第十二条 年度发生品种未经报批情形的,评价结果不超过C档,年度发生两次以上品种未经报批情形的,评价结果直接确定为D档。

金融产品发生到期不能及时兑付的,评价结果不超过C档,年度发生两次以上的,或者发生后三个月内不能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并予以妥善处理的,评价结果直接确定为D档。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评价结果直接确定为D档:

(一)擅自篡改交易数据、对交易系统进行后台操作的;

(二)涉嫌市场操纵并经查实的;

(三)故意瞒报或漏报重要信息,对监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四)年度受到国务院相关监管部门通报、点名批评的;

(五)年度引发较大规模维稳事件的;

(六)被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或者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

(七)不按要求将交易系统接入监管系统的,或者不按要求配合监管部门检查的。

(八)其他严重违背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为A档的交易场所,次年年度检查可从每年两次减少为一次,同类产品优先申报。

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以上为A档的,开设分支机构及会员单位等可以先设后批,优先给予扩展经营范围及品种,优先给予政策试点。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为C档的,进行约谈提醒。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C档的,一年内(自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不予批设新品种。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为D档的,进行约谈提醒,并在一年内(自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给予限制新开户、提高保证金比例、提高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予批设新品种等限制措施,并可责令更换高管。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D档的,予以停业整顿,并视验收情况决定复业或报请省政府取消交易场所资质、依法关闭。

第十七条 各交易场所应认真落实监管评价结果,根据监管评价的要求建立完善监管评价落实制度,强化奖惩,将监管评价结果对应到高管及相关人员考核和薪酬激励,以及岗位工作调整等,切实发挥监管评价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根据评分进行四类分档连续两年D档予以停业整顿

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可有加分10分(产品研发创新)。评价结果分A、B、C、D四档,A档对应评价分90(含)-110分,B档对应评价分75(含)-90分,C档对应评价分60(含)-75分,D档对应评价分60分以下。

评价结果为D档的,进行约谈提醒,并在一年内(自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给予限制新开户、提高保证金比例、提高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予批设新品种等限制措施,并可责令更换高管。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D档的,予以停业整顿,并视验收情况决定复业或报请省政府取消交易场所资质、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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